| FIDIC合同工期索赔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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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17 10:24 文章来源:国际工程与劳务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编者按:
本刊曾经多次刊登关于索赔的文章,但主要内容不外乎如何写索赔报告、如何计算索赔费用、索赔基本原则等,对于如何计算索赔工期尚未涉及过,其它论述这个话题的刊物和书籍也甚少。因此,从本期起,本刊特请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国际工程专家崔军先生比较系统地来阐述这个问题,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供业内人士参考。
FIDIC合同工期索赔系列之一
FIDIC合同工期索赔的依据
文/崔军 摘自《国际工程与劳务》09.07
索赔的定义
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1999年第1版、1994年分包合同格式等都没有规定索赔的定义,但大多数学者将建筑和土木工程行业的索赔定义为:除正常付款之外的额外付款要求或延长工期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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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验证标准
构成一项索赔的事项和验证标准是:
1.任何要求延长竣工时间的主张,均属索赔范畴。
2.业主提出的承包商付款要求,即业主的索赔,属于索赔范围。
3.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要求,属于索赔范畴。
4.当承包商提出付款要求时,区分是否构成索赔的验证标准是承包商提出付款要求是属于正常付款(routine payment)还是非正常付款(non-routine payment)或额外付款(additional payment)要求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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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项下工期索赔条款结构层次和依据
在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中,与工期索赔有关的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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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通知:索赔的前提条件
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第53.1款规定:“尽管本合同有任何其它规定,如承包商根据本条款的任何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索偿任何额外付款,他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递交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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